学校教师劳务合同 教职工劳务合同

学校跟聘用老师怎样签订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劳动合同法》

当地的人事和劳动部门都有制式的合同样本,拿过来复印,一式三份,一份给老师,一份留学校,一份存教师档案中。其实学校留人如果已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为代价实在没有必要。为聘用教师交纳必要的保险也是用人单位的和义务。当然,在合同中约定,如果辞职应提前时间以书面形式告之单位,需得到单位批准才能离职。这样如果有老师辞职,学校也可以有一个调整和的时间,现在到处都是人才,学校还真不用担心找不到。:)(六)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学校教师劳务合同 教职工劳务合同学校教师劳务合同 教职工劳务合同


学校教师劳务合同 教职工劳务合同


学校教师劳务合同 教职工劳务合同


教师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那说明这个代课老师是劳务公司派遣的如果那说明这个代课老师是劳务公司派遣的,如果不签合同,到时候的工资没有保障 。

法律分析:1、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2、特点不同:聘用合同具有特定性、法定性弱、单一性、诺成双务;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3、种类不同: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合同;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第五,违约的规定。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民办学校和我们签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教师聘用合同,是怎么回事?我们没有事业编制为什么不签劳动合同?

聘用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具有一般合同共同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这个你放心了,只要合同内容你们没问题,出矛盾,这个合同也是被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只要你在学校正常上班。。换句话说,有时候劳动合同未必都写着劳动合同四个字。。但是不管哪个合同,关键在于内容是否合理满意。

违约金是合同双方对合同履行的保证性约定,一旦一方违约,将要承担违约金。但违约金只属于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所以,具体违约金的约定不是无限的,一般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比如:三年的合同收入为15万元,那么,违约金最多不能超过3万元。如果违约金过高,违约方提出异议的,对高出部分的违约金不会支持的。

聘用合同这个概念是相对于事业编制或行政编制来说的,他的实质就是劳动合同。

培训学校教师签订了劳务合同,想辞职,需不需要付违约金

二、法律特征

1.你确定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吗?另外看看合同上怎么约定的,没有约定的话,即便是劳务合同也无须支付违约金;

2.如果是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除非提供专项培训发生专项培训费,需要支付违约金外,其他不需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违约金。

3.虽然是劳务合同,但实际是事实劳动关系的,应认定劳动关系。仍按第2点执行。

教师签了聘用合同,在试用期内辞职,需要付违约金么?

第三,工资的数额,以及其他待遇的内容。

试用期的话不用,但是要提前三十天以书面通知,并在三天内口头通知。无需支付违约金。请参考以下法律条例: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指出: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你好,要根据合同上的违约条款进行违约金的赔偿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参考资料来源:

代课老师为什么与劳务公司签合同?

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代课老师和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是因为他只是代课的,并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不是正式的教师队伍中的人,不能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

因为代课老师是与劳务派遣公司成立劳动合同关系,学校只是用工单位

教师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

法律分析:1、适用主体不同: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2、特点不同:聘用合同具有特定性、法定性弱、单一性、诺成双务;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具有劳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具有诺成、有偿、双务合同的特征。3、种类不同: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合同;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原劳动法规定的长期合同。单项劳动合同,即没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特岗教师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吗

由用人学校与聘用的特岗教师签订聘用合同。

聘用期为3年(含半年试用期),聘用期间纳入现行人事管理制度统一管理。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聘用意向书和劳动合同,一般有两个区别,具体如下:一、教师 劳动合同 用工形式有哪些? 教师劳动合同用工形式可以参考参考《 劳动合同法 》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法 》规定的用工形式有: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全日制用工方式就是最常见的规定了劳动时间(每天工作时间)、劳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的工作方式;这种方式具有稳定性和持久性,对企业培养人才、长远发展、调动员工积极性、形成企业凝聚力有利,对劳动者而言具有保障性、稳定性和发挥个人能力,提升个人有益。 非全日制用工 方式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 二、 签订劳动合同 的原则有哪些? 1、合法原则 劳动合同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订立。做到主体合法、内容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只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任何一方面不合法的劳动合同,都是 无效合同 ,不受法律承认和保护。 2、协商一致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合意”的表现不能是单方意思表示的结果。 3、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在劳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因为各自性质的不同而处于不平等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对他方进行胁迫或强制命令,严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横加限制或命令的情况。只有真正做到地位平等,才能使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公正性。 4、等价有偿原则 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在 劳动关系 中的地位作用,劳动合同是一种双务有偿合同,劳动者承担和完成用人单位分配的劳动任务,用人单位付给劳动者一定的报酬,并负责劳动者的保险金额。 综上所述,现在很多师范大学的毕业生会到学校任教,成为教师,如果被聘用,双方应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大部分教师而言,都是全日制用工,这也是最常见的用工方式。而教师被外聘为客座,只是定期上课的,可以理解为非全日制用工。

1、用途不同。劳动合同是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聘用协议书于以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2、特点不同。劳动合同没有适用范围,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与劳动人进行合同签订。聘用协议书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一般适用于有技术业务专长的特定劳动者。

法律依据:

《中华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学校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3年,不到3年违约金30000合理么?

学校、编制老师的合同是跟学校签订的,在编教师,要签订劳动合同,去其他单位,才签订聘用合同,不然,影响老师社保的1,那要看你是什么资质的教师了。。 在编教师是属于劳动合同。签订聘用合同的不是在编岗位,属于临时外聘岗位。随着2008年新的劳动法的出台,以前的事业单位聘用的员工以及临聘的也是适用劳动法保护和调整的。

你们都签字了得话,谁违约谁赔偿违约金。合理得而且受法律保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836084111@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随便看看